1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; 2、农村劳动力; 3、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; 4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、高中毕业生; 5、复转军人、随军家属; 6、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; 7、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; 8、外来流动人口; 9、残疾人、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; 10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(紧缺职业工种); 11、各单位全体职工、具备工会会员资格的产生一线在职职工、符合条件的生产一线农民工; 12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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